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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0 | 浏览:440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以下简称《指引》)和《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组织开展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办理评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5日前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按要求在线填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其中:专利和软著、高新技术企业状态、科技奖励情况因系统之间均实现对接,企业自评时应先点击自动获取。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企业获得的202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全年有效,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二、及时在线审查

  按照“快审核、勤公示”工作机制,评价工作机构应在每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本月属地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审查提交工作。我厅业务管理部门将在线对评价工作机构审查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形成拟入库企业名单,并按评价工作流程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公告。除今年第一批拟入库企业于3月中旬公示,最后一批拟入库企业于10月中旬公示外,其它批次每月初公示。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应督促评价工作机构及时在线进行企业评价信息形式审查工作。

  三、加强诚信建设

  入库企业应履行自主提交《信息表》的内容和材料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无涉密等承诺,虚假不实等情况一经发现将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诚信档案中进行记录。各评价工作机构应积极开展日常联合监督,对已破产清算、倒闭注销、经营关停或整体搬迁的企业及时进行清理汇总,对发生上述情况或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还应及时提交我厅撤销或由我厅直接撤销登记编号,并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评价。

  四、全力优化服务

  各评价机构要及时组织学习《指引》并遵照执行,特别是要掌握评价基本条件的变化情况,把好入库企业质量关。

  各设区市科技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企业培训服务,把《指引》列为基本培训内容,并会同税务部门为企业提供政策辅导,保障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入库并享受优惠政策,切实加大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落实力度,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感,有效推动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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