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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2年度福厦泉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5 | 浏览:343


 

 

闽科新函〔2022〕10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征集2022年度福厦泉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的通知

 

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南平市科技局: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要求,进一步释放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福厦泉自创区)外溢效应,引导省内其他高新区,特别是老区苏区所在设区市的高新区主动融入福厦泉自创区建设,推进园区标准化建设,继续支持福厦泉自创区与省内其他高新区开展协同创新,现征集2022年度福厦泉自创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支持福厦泉自创区三片区之间以及福厦泉自创区三片区与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南平高新区之间已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公共检测平台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协同创新。福厦泉自创区三片区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为项目申报单位,其余高新区科技创新平台的依托单位为项目申报合作单位。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上述创新平台项目的协同创新、科研开发及平台运营补贴等。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原则上资助资金为200万元,合作双方平均分配,资金使用按照福厦泉自创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南平市科技局征集数量不超过3项,于4月18日前将《2022年度福厦泉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征集表》(见附件1)报送福厦泉三市科技局。

(二)请福厦泉三市科技局按照质量优先、兼顾区域平衡的原则择优推荐,每个片区限额征集数12项(含其他设区市征集报送的项数且原则上不少于3项),同一个平台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限报1项。于4月29日前,将《2022年度福厦泉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征集表》和《2022年度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征集汇总表》(见附件2)报送我厅,同时通报合作单位所在设区市科技局。

(三)项目申报单位须是福厦泉自创区三片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具有科技创新平台的所在设区市的省属本科院校、科研院所;项目申报合作单位原则上1家、最多不超过2家,且须是三片区间或省内其他高新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具有科技创新平台的所在设区市的省属本科院校、科研院所,同时与福厦泉自创区三片区的科技创新平台已建立了长期稳定实质性的合作关系。项目申报时合作双方均需提供国家或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的认定文件。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

(四)申报平台项目需以具体开展的协同创新内容作为题目,名称为“福厦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平台名称不能直接作为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推进协同创新工作的科技人员或企业负责人,双方项目组成员要分工明确合理。签订合作协议时,需明确时间、地点、签约人。

(五)所依托的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须运行良好,有一定的经费保障。若项目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合作双方自筹解决。项目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近三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保证所提供申报平台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省科技厅将根据福厦泉三片区征集的协同创新平台项目情况,会同相关设区市科技局进行必要的实地调研,并综合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的协同创新平台项目。福厦泉三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确定的拟支持的协同创新平台项目清单,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定向申报和签订协同创新平台项目任务书。在签订任务书时,协同创新的内容不得调整,协同开展的服务、技术、经济和辐射带动效益等指标不得低于征集时的要求。

(七)项目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不支持福厦泉自创区协同创新平台项目尚未验收的承担单位申报。协同创新内容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支持。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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