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2 | 浏览:776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跟踪了解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状况,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要求,现将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中期绩效测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对象
本年度中期绩效测评参与单位:第四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附件1)。
二、填报流程
1.在线填报。各设区市科技部门、省直有关单位组织本部门推荐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于10月27日17时前在线填报相关数据并上传佐证材料及经单位法人代表签章的承诺书扫描件,逾期不再受理。
网上填报流程: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及机构管理系统-后续管理-选择“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测评-起草报告-添加。封面报告类型选择“3年测评”,测评区间选择“2020-2022年”。
2.审核提交。各设区市科技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分别对本地区或本单位主管的申报单位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11月3日17时前完成在线审核提交,同时将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测评汇总表(附件2)盖章后传真至省科技厅规划与政策处。
3.评审核查。我厅将组织人员对各测评对象在线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赴现场实地核查。
4.发布结果。根据评审核查综合意见,公布绩效测评结果。
三、结果运用
请各单位务必重视此次绩效测评,如实填报相关数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参与绩效测评、测评不达标或有一项不符合基础指标要求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150万元;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10%,其中企业类不低于6%(农业类不低于5%),或者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1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15人以上(农业类12人),且常驻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20%以上;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常驻研发人员总数5%以上},我厅将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45号)规定,取消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四、其他事项
1.绩效测评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实地核查阶段将核实相关佐证材料的原件,请一并做好准备。
2.各单位在填报测评系统中遇到技术问题,可与系统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591-87882011。
3.业务咨询:规划与政策处0591-87305039,87882060(传真);省科技发展研究中心0591-87822912。
附件:1.福建省第四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名单
2.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测评汇总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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