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30 | 浏览:565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12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创业辅导师不再作为本次申报条件),且尚未获得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国家示范基地)称号的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示范基地,见附件1)运营单位可自愿申报。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公布的国家示范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2019年获得国家示范基地称号的省示范基地本次可自愿按要求重新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认真对照《管理办法》的条件要求,按以下清单准备并向所属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提交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附电子文档光盘):
1.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2);
2.运营主体的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与本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
4.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开展相关服务的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7.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质材料(辅导师名单及相应资质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提供);
8.基地认定承诺书(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见附件3)。
(二)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填报《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附件4),于7月1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上报我厅,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上述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
三、其他事项
1.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符合条件基地的申报指导、审核推荐工作。我厅将根据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申报情况,按程序择优推荐6个以内的基地申报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2.对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将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处 黄亚星
联系电话:0591-87609679
电子邮箱:zxqyc@gxt.fujian.gov.cn
附件:1.福建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不含厦门)
2.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3.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承诺书
4.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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