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发展体系,打造产业强市,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1.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我市“5+N”重点产业中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机器换工、智能化改造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改造提升的“强链、补链、延链”项目,上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 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加“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费由市级财政与受益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21〕19号)政策执行。 3. 支持行业创新平台建设。对由工业企业牵头成功创建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 鼓励企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 支持企业产品创新。支持市内企业研发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我市推广应用,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按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业重点新产品,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产品同时被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和省级工业重点新产品的,按首台(套)奖励政策执行。 6. 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首次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评价并获得证书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7. 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对首次购买云服务的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上云上平台”服务费的 50% 给予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以5G技术改造生产现场网络和系统,每个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应用标杆和典型案例(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 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推广应用。对本地新建运营的行业(区域)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安全运营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 培育本地数字化服务资源。培育本地优质数字化服务商,对获评市级优秀软件产品、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提升网络安全服务水平,对首次取得信息系统业务安全服务资质1~3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10. 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2%以上,且实现税收总额增长4%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 11. 支持企业成长上规。对统计快报、年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2. 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13. 鼓励企业上市。对企业上市挂牌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扶持,参照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上市挂牌工作扩大直接融资的相关扶持奖励政策执行,针对企业在推进上市挂牌过程中所处的不同阶段以及上市后的IPO募集资金投资、再融资等分别给予对应的资金奖励。 14. 支持企业加强能耗“双控”。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对工业企业自身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3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2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 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工业企业实施循环化改造,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对工业企业实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有示范作用的,按投资额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 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技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工业企业实施的具有典型示范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7.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根据本省、市要求组织的办展、参赛(参评)和参展工作,按比选情况以购买服务形式给予第三方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举办市级“手拉手”活动的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每场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经费补助。 18. 支持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推动园区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壮大产业规模,对园区规模、创新、配套情况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对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经开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19. 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市级“政企直通车”平台运营。 20. 实施管理提升工程。每年安排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精细管理培训和高级经营管理者提升培训。 1. 上述措施与以往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 本通知除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上市条款外,所涉资金从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为执行本通知有关措施,必要时工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审计、评审等专业服务,所需资金由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3. 本通知所涉补助政策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已获省级技改基金扶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通知补助政策。本通知所指的设备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有关“首次”“新增”“新认定”是指本通知发布当年起开始计算。 4. 本通知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工信局、财政局承担,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